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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民:土地私有产权从来就没有消失过

我要评论 来源:腾讯  2011/7/10 23:08:17  作者:小蚂蚁  浏览次数:

早在六年多前,我就开始通过写文章告知国人:城市私人土地根本没有在新政权成立以后变成“国有”(“从源头上守护公民土地财产权”《南方周末》2004年 9月2日)。之后我又有其它相关论述并有著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都在更正这个“常识”。但我的声音太弱,没多少人听见。今天有比我影响力大得多的 腾讯网历史频道出面澄清这个事实,这是大好事。然而,该文章虽然是把这一个巨大的误会纠正了,把城市土地“国有”的日期从人们普遍以为的1949年或 1956年还原到正确的1982年,但对于这个“国有”的整个过程的描述和对“国有”两字含义的认识,以及所做的私人土地产权已经消亡的结论,我却是完全 不能认同的。

由于农村土地被冠以“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本文暂不涉及。本文先只说被“国有”了的城市土地。

腾讯网的文章,对于1956年以前的情况,所介绍的是对的,但对于之后的就不对了。我这里首先是指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 做出的那份《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不错,表面上看,这是第一次由一个政府部门提到“城镇土地国有化”,然而不要忘记时代背景:这份 《记录》是在红卫兵1966年血洗城市私宅并贴出告示勒令“土地收为国有”之后做出的,是在红卫兵逼迫上千万城市私宅业主把手中的《房地产所有证》交到各 地房管局以后做出的,是垫在数不清的血肉模糊的尸体上写出来的。同时,文革中的政府部门是被造反派篡了权的,是无法无天的,其时所发布的大部分文件是与文 革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关联的,也是被文革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无效的,所以根本不能把这份《记录》纳入“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再进一步说,由于这份《记录》中记载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意图是篡权者们以自己的意志编造出来的,是在对其所提及的1956年的一份中共中央文件横添 了新内容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所以更不能被认定为“国有化”进程中的一段。腾讯网文章中说;“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 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 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 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这段论述中的“已经”与“则将……解释为”显然把一个篡了权的政府部门的意图与十年前正常行使 权力的权力机构的意图混在一起了,更把一个凭空编造的“解释”视为一个正式的国家政策了。1956年《意见》中的“国有”意图明明只局限于“一切私人占有 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哪里有什么“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呢?而这种明显的篡改和添加又怎么能被引伸为“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 呢?

事实上,在文革刚结束的那几年里,政府根本没有认同红卫兵杀气腾腾的“宣言”和这份没有任何效力的《记录》,其当时明确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 产,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主归还给房主”(注1),同时国家建设总局(即今天的建设部)也在1982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城 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1982)城发房字77号)里做出规定:“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 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不是当时根本不存在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 1949年以来一直都在签发(于文革期间中断)的“房地产所有证”。

至于到了1982年12月4日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为什么突然通过在此间出台的八二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还是一个待揭示 的迷,但我认为它与意识形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属于利益动机,而且其中还是香港房地产开发商起了重要推动作用,这在霍英东的著作“我的参与”中有具体 的描述。根据此书内容,霍英东是在1981年以前向内地政府做出的相关土地的若干建议,而当时他对内地城市土地的私有性质应该是很清楚的。

腾讯网的文章,针对这土地“国有”的过程与“终结”,还专门引用了周诚先生在1989年所著的《土地经济学》的一段文字,但是其内容是与事实有严重出入 的。第一是作者把城市私有土地在1982年的范围缩小为“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 地”,即他据此所说的“残存”的一点私地,让人感觉把它们宣布为“国有”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或是走到了一个私地不断被“国有化”的过程的终点。但 事实是,五十年代初期统计过的城市私有土地,除了于1956年被政府赎买的私人企业所占有的那一部分以外,属于住宅的依然还是以私地为主。1958年的 “私房改造”“改造”(也称被国家“经租”)的是部分出租房屋的管理权,是交给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与产权无关,也与土地无关。另外这私有土地里还要算上 “代管产”,即1949年出走的那些业主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中除了极小部分被法院判决没收了以外,其它至今还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残存”的说法是错误的。近年,政府清退了部分经租产和代管产(已经拆除的做了赔偿),就是因为产权从未变更,在法律上还是私人的。至于大部分相关 业主至今还没能收回自家的经租产和代管产,只能说明地方政府无视宪法,完全不尊重私人财产,在清退房产时“看人下菜碟”,不表示这些财产不属于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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